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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金融:寻找下一个“富矿”

    发布时间:2012-12-27

        在特定的条件下,微金融在中国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从全球各国的实践看,微金融对于特定地区、特定人群具有特定的价值。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下,目前全社会对于弱势群体、对于贫富差距有强烈的关切。而微金融在帮扶弱势群体、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中可以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当然,微金融功能的有效发挥基于一系列条件,微金融必须做到财务自立,才可以被寄予厚望。
     特点
     以信任和熟悉为前提

        传统的商业银行主要与富人打交道,将众多弱势群体挡在了金融服务的大门之外。微金融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以填补传统商业银行的服务空缺。微金融主要是为了满足低收入者以及被银行排除在服务范围以外的群体的特殊金融需求,因为即使是生活困窘的人也需要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去经营生意、积累资产等。
        微金融机构进行放贷时不应以抵押或担保为前提,而是以信任和熟悉为前提,提供一种关系型贷款。这也是微型贷款区别于其他贷款的一个显著标志。当然,微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慈善的方式来提供金融服务,但若想让微金融真正遍地开花,则需将扶贫和盈利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微金融能够生根发芽,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认可,必然有它无可取代的功能和作用。首先,微金融能够帮助贫困家庭满足基本的生存与生活需要,从而使其具备应对各种风险或不测事件的能力;其次,低收入家庭通过获得微金融服务,为原已萎靡的家庭生意注入新鲜血液,使其趋于稳定增长并进一步扩大规模;此外,微金融鼓励妇女参与经济活动,有助于提升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促进性别平等。
        值得注意的是,微金融发挥作用的程度取决于其与客户关系的维持时间。不过,客户愿意与微金融机构保持长期联系的前提是,微金融机构必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同时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做保证。
     条件
     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微金融服务的对象主要是有经营能力、偿付能力的"经济活跃"的穷人,它以偿还本息为代价。这个前提告诉我们,并非所有的穷人都可以纳入微金融的服务范围,并非所有贫困地区都适合微金融的存在,微金融的生存发展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虽然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也不能忽视一个事实:中国贫困人口数量众多且贫富差距严重。显然,如此庞大的贫困人口不可能全部靠政府救济或扶贫组织扶持,这样也无助于他们生存发展的持续性。因为他们只是被动地接受帮助,而不会自助,久而久之会对政府的救济产生依赖心理,最终失去自我奋斗的动力。微金融即是一个帮助穷人脱贫的良好工具,它为那些具有一定经营能力、偿付能力的人提供金融服务,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
        但微金融发展也有不利的环境,如极度贫困的地区、人口稀少的边缘地区、疾病或者灾害高发区、过分依赖单一经济活动的地区以及法律或管制给微金融设置较多障碍的地区。
        过多的干预会损害微金融的发展,如某些国家可能会给小额贷款设置利率上限,然而利率上限的规定削弱了微型金融机构覆盖其经营成本的能力,这将影响新的金融机构的涌现,同时令现有的微型金融机构陷入窘境,从而最终损害贫困人口的利益。因此政府不应直接参与信贷发放或微型金融业务的管理,这是因为政府各部门及项目管理单位通常都不具备管理小额信贷项目的技能和政治上的独立性。
     政府作用
     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稳定

        虽然政府过多地干预会损害微金融的发展,但政府确实能够在为贫困人口建立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首先,政府对微金融发展的最大作用就是通过制定适当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保持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另外,政府可以将民营资本引入微金融领域,民营资本的积极参与将有利于把微型金融业变成整个金融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次,政府应调整监管框架,以允许所有形式的金融机构向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再次,政府应该对银行监管能力的培养进行投资。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银行监管能力非常有限,向无法被有效监管的微金融机构颁发执照是没有意义的。
        最后,法律和制度变革可以改善微金融的运行环境。比如简化微企业的注册,取消利率上限管制,放松抵押品的要求,强化司法制度,降低财产登记的成本与时间等,都是有益之举。(作者单位系上海财经大学小企业融资研究中心)

     

    信息来源: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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